摘要:作为民法界的代表人物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王利明为制订这部法律倾注了心血,对这部法律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的意义怀有深刻的认知。 ...
对于中国而言,关键不再是论证,而是行动韩德云律师所说赶在了一个特殊的时间点上,这是一个怎样的时间点?这个时间点首先意味着民意期待的成熟。
于是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出台了。国家赔偿制度之所以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中国大地上生长,是因为此时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国民观念已经开始具备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和运作的条件:通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逐渐被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所取代。
事实上,早在建国前的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军队就实行损坏老百姓东西要赔的原则,建国后党和国家对于历次政治运动中错误批斗或镇压致其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严重损害的人也曾通过落实政策给予其政治平反和一定的经济补偿。其次,它具有非公平性,对同样的被害人,落实不落实政策,赔与不赔、赔多赔少,完全没有法定标准。再次,它具有非权利性,落实政策被视为当局对被害人的一种恩赐,而非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一种权利。其次,在当时不断革命、继续革命的各种政治运动中,任何公民都可能成为运动的对象,今天的运动主体明天即可能成为运动的对象,而作为政治运动对象的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是几乎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可能因其权益受损要求国家赔偿。轻视人权,任意践踏人权的政治运动已被公民权利能获得初步尊重和保障的正常法治秩序所取代,以所有国民近乎无产为基础的计划经济已逐步被一部分国民先富起来和越来越多的国民有产的市场经济所取代。
首先,在计划经济时代,公民除了很少的必须生活品外,一切都是公家的,几乎没有太多可供国家侵犯的私有财产而需要国家赔偿制度保障。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中国在法治和人权保障方面虽然还有很多不如人意,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之处,但所取得的成就无疑是前所未有和举世瞩目的。从以德国(经日本)为模范的晚清和中华民国历史开始到毛泽东时代的反封建、反资产阶级法律,再到改革时期的再度模仿西方的经历,确实是一个巨变的、断裂的过程,其中,古代法律确实似乎不具有任何意义或正当性,而革命的现代传统则在改革时期被置于与清代法律同样的地位。
它允许中西合并、相互拉锯、影响、协调、妥协。但今天中国的现实不允许这样简单地选择,既不可能复古,也不可能脱离中国历史而全盘西化。今天,中国已经完全有条件走出这种认识上和精神上的困境,重新认识自己的历史,包括古代和近、现代的历史,不仅是为了要更好地认识过去,也是为了要更好地认识现在和将来。实践之所以不同于理论,首先是因为它具有主体性,不允许简单地全盘移植,而要求在实践中,也在法理中,适应中国的实际,包括人民的意志。
也就是说,现实有它一定的历史,并且不可脱离历史来理解。三者在中国近、现代史中是实际存在的、不可分割的现实。
今天,我们不应该接受这样的状态,我们需要更清醒地认识,一个没有过去、没有历史的法律和社会是一个不实际、也不健康的法律和社会。要建立真正的自我认识,一方面,需要对当前整个法学领域中的西方现代主义进行深刻反思,另一方面,也需要对自己领域的研究倾向进行深刻反思。简单地否定自己的历史,对法律采取一种没有历史的虚无态度,乃是今天走到极端的现代主义深层构成原因之一尽管,当一个错案发生后,后果是比较严重的,有时还会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不满,但时,相对当下刑事司法程序普遍得不到遵守的司法现实而言,错案的发生毕竟是非常很罕见的,也是极为偶然的。
本来,我是不喜欢饮酒的。当然,这种做法并非始于本案,可以说,在一些大案要案的处理中,这种做法已经司空见惯了。尤其是那个县政法委书记的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的那些话,更是在我脑海中挥之不去: 这些涉案干部的所作所为已经触及了中国人传统道德的底线。但是,联合办案应受责难,不是因为它会导致错案,而是因为它对司法程序造成了严重伤害。
如果把这个案件等同于一般的治安案件,那是政治上不成熟的表现。但是,根据我的经验,在很多情况下,一个人要么在酒桌上压根不端杯,要么就会在酒桌上身不由己,其结果是——过量饮酒)。
有朋自家乡来,让我这个平时不沾白酒的人喝高了。不过,即使这种联合办案模式确实有这样的意义,我还是觉得有所不妥。
这起案件比杀死几个人还严重。让我预先承认,这种联合办案模式在一些大案要案中确实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它可以有效地排除一些人情干扰,从而保障这些大案要案得以顺利地处理。通过这段文字,我们或许不难发现,对于这起案件的涉案人的逮捕决定,实际上是由公检法司几家采取一起开会的方式共同决定的。虽然,我觉得他的一些话确实有些感情用事(这起案件尽管确实很严重,但是,一个政法书记又有什么根据说,它就比杀死几个人还严重呢),但是,如果不是因为看到这段文字,我无论如何也是不会放弃与爱子一起春游的机会,去写这篇按照当下的科研考评标准根本就够不上文章的东西的。我承认,联合办案未必会导致错案,有时不仅不会导致错案,反而可以避免出现错案。
一个很明显的例证是,在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之后,似乎只有我这个有些天真的人还在关注,这种带有联合办案性质的逮捕决定过程(在我的博客上,有网友留言说我是个天真的人,我虽然不完全认同这种评价,但是,我还是觉得,人,尤其是法律人,非常有必要保持这种天真,否则,就容易在遇到各种怪现象时丧失基本的敏感性)。但是,这个原则的基础还是分工负责。
因此,政法书记很生气,我一点也不觉得有什么不妥。突然地,我的脑海中浮现出这样一个奇怪的问题,如果当时谁让我喝下一滴敌敌畏,就可以不用喝那半斤多白酒,我该如何选择? 尽管我不是医生,但我基本上可以凭借在农村生活多年的经验做出这样的推断:一滴敌敌畏对身体的伤害,可能并没有半斤白酒对身体的伤害大。
夜半醒来,想起自己这个在酒桌上一贯比较清醒的人,居然在某种情愫的推动下喝了半斤之多,不禁感慨良久。刚开始的时候,我是理性的,喝酒是半推半就的,然而,喝着喝着,就进入状态了,以至于远远超出了我最初给自己定下的最高限度。
更重要的是,这种共同决定逮捕的联合办案模式,必将使得随后进行的诉讼程序彻底丧失存在的意义。我们许多地方之所以还时常上演这种做法,除了因为一些案件本身确实需要由政法委进行协调之外(这也是我党实现对司法工作进行领导一种方式),还因为一些党政领导对这种联合办案的做法所存在的弊端认识不够——如同不少人对白酒的认识一样(饮酒有利有弊,只有过量饮酒才会损害人的健康)。但是,我们很遗憾地看到,在很多地方,一些口口声声说要推进法治的政法领导,可以很坚定地拒绝饮这滴对法治这个有机体伤害并不大的敌敌畏,却会欣然饮下那其实对伤害更大的半斤白酒。而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批准权仅仅属于人民检察院,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是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的。
如果把一滴敌敌畏放到一杯清水中服下,或许身体也不至于般难受。这一切都表明,这种联合办案模式,对于程序的独立价值根基远远不够牢靠的中国而言,无疑如一个人饮酒一样,是弊大于利的。
否则,就无法保证办案的质量,防止可能发生的错误和偏差,并及时纠正已经发生的错误。有些人可能认为,联合办案往往并不会导致错案,而且在当下也不可避免。
针对这种糊涂看法,我把公共安全专家、检察、法院、司法4个部门的领导召集在一起开会,大家统一认识,一致认为有关涉案人员应该逮捕。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才认为,错案对司法制度的伤害好比一滴敌敌畏,而联合办案这种违反司法程序的现象则是那半斤白酒。
这种共同决定逮捕的联合办案模式方式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违反是非常明显的。我们都是为人之父,如果我们的女儿被别人这么搞,我们的感受会怎么样? …… 对于这样一个涉及到未成年学生的案件,我想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是会愤怒的。想一想,对于这起嫖宿幼女案,一旦公检法司联合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检察机关焉有不诉的道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又怎么可能不定罪呢?如果某一被告人不认罪,辩护还会出现什么奇迹吗?换句话说,假如现在公检法司联合办案这一步出了差错(经验表明,这种情况并不鲜见,佘祥林案不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证吗),岂不是要出现步步错这一可怕后果了吗?在这种情况下,某人即时确实被错误追诉了,恐怕也很难在当地得到及时的平反甚至根本就无法得到平反(一些冤假错案之所以在真凶已经落网的情况下,还长期得不到纠正,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个案件当时就是公检法三机关共同研究决定的,如果真的纠正了,三机关的面子都会受到伤害,尤其是相关人员可能还要受到相应的追究)。现在,我那可怜的胃,正在翻江倒海,头也是混混沉沉的,但意思还算清晰。
可能的意义大体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它可以使一些案件的处理更加谨慎,以尽可能地防止错误。如果要打个比喻的话,联合办案就是饮半斤白酒的话,那么,错案的出现就是那一滴敌敌畏。
聪明的,你告诉我,这不是很愚蠢吗? 进入专题: 习水嫖幼案 嫖宿幼女罪 。就拿昨天晚上来说吧,作为东道主,我虽然不想饮酒,但还是想表示一下心情。
尽管按照现行刑事诉讼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也正因为如此,包括法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对于政法委书记所说的这种习惯做法已经不那么敏感了。